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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梦里射她千百次 菠菜前线 2022-4-29 17:38 318人围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一:谢某某等四十人诈骗案


——严厉惩处跨境电信诈骗


案例二:寇某某等六十人诈骗案


——警惕恋爱交友式诈骗


案例三: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惩处利用对公账户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


案例四:张某某等六人诈骗案


——筑牢未成年人反诈防线


案例五:唐某某等十三人诈骗案


——严惩荐股类电信网络诈骗


案例六:刘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惩处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案例一:谢某某等四十人诈骗案


——严厉惩处跨境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谢某某、赖某、李某、陈某等四十人在境外先后受招募加入犯罪组织,针对我国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组织通过国际电信网络向国内固定电话群发“欠费”通知,冒充客服人员,虚构被害人身份信息泄漏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报案,进而冒充“司法人员”谎称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提供的“安全账户”进行“资金审查”,直至将被害人钱款转入境外犯罪组织控制的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能够查明的被害人为131人,其中案发时年龄超60岁的老年人就达到95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赖某、李某、陈某等四十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赖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按照犯罪数额、地位作用等情节,被判处十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较为重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犯罪的窝点在境外,被害人财产损失流向境外后难以追回,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诈骗团伙选择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抓住老年人信息来源闭塞等特点,以威胁、引诱、控制等手段套取对方财产信息,目标直指被害人名下全部财产,最终致使被害人积蓄被骗光。被害人经济遭受损失的同时,身心也受到极大的伤害,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风险,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从防范治理角度,全社会应当共同加强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宣传,合力做好老年人防电信诈骗工作。当今社会节奏越来越快,但是落在老年人身边的脚步不妨慢一点,相关举措的实施要确保老年人能够看得到、听得懂、学得会。老年人的家属子女更要多站在老年人角度思考问题,用耐心和陪伴帮助老年人共同筑牢反诈防骗的心理防线。从目前案例看,“冒充公检法”受害人主要集中为老年人,这也提示老年人要尽可能多了解银行卡使用常识,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遇到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家属确认核实,坚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


案例二:寇某某等六十人诈骗案


——警惕恋爱交友式诈骗

基本案情


2016年起,寇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设立公司方式组成犯罪集团开展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不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而且还有专门设计的APP软件,以“云技术”、“区块链”等流行概念进行包装,骗取被害人信任。该组织成员利用微信、探探等互联网聊天软件添加数百名被害人,包装成功人士身份、聊天骗取信任后,编造高额盈利事实,诱骗被害人通过可后台调控的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以错误引导、后台调控、限制出金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钱款亏损,进而达到诈骗钱款目的。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7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寇某某、陈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退缴退赔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情节分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聊天交友等方式培养信任进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见诸报道,我院也相继审结了多起类似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设计有专门的话术模板,运用多种方式挑选潜在被害人群,专业性极强,令人难以防备。本案以寇某为首的60人犯罪集团,在各互联网聊天软件挑选目标群体实施诈骗,不仅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益,还对部分被害人造成了感情创伤,社会影响恶劣。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对被告人依法严厉惩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敦促被告人退赔损失,辗转内蒙古等地,成功追回赃款300余万元,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此外,本案也对网络技术从业人员敲响警钟。本案中,诈骗软件制作者胡某某明知寇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制作虚假投资软件并负责后期维护,以此获取非法利益,主观上已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从防范治理角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使用网络交友平台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牢牢看住“钱袋子”,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造成情财两伤;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应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增强法律意识,让网络技术造福于人。在面对诱惑时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要因一时贪念,被犯罪分子利用。


案例三: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惩处利用对公账户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沈某为牟利,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指使邓某等人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申请对公账户,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邓某等人办理的公司对公账户及配套的结算卡、网银U盾、绑定手机号码卡、公司公章等物品出售。上述涉案对公账户中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支付结算金额达120余万元,资金流水达1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某指使他人办理并自行出售多个公司对公账户,且涉案对公账户中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支付结算金额及流水金额巨大,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两年,我院审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较以往明显增多,占刑事案件比重显著增大。从发生过程看,这些案件基本以自然人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给他人作为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为主,在本案中,沈某指使他人开立的是对公账户,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高,频繁转账不易被银行风控部门或反洗钱系统察觉,而且往往更容易获取被害人信任,因此成为了犯罪分子更加青睐的高级“犯罪工具”,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带来了更大的威胁,同时,更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从防范治理的角度,市场监管部门和银行系统要适时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加强客户信息身份核实,审慎开办对公账户,加强风控管理,遏制对公账户虚开滥用行为,在截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从个人角度,不仅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还要充分意识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对企业而言,应妥善保管好自身对公账户,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出现废弃不用的账户,应当及时办理销户。
案例四:张某某等六人诈骗案


——筑牢未成年人反诈防线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在快手等平台发布能够解除手游未成年人防沉迷的虚假信息,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关某明知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提供支付账户收取钱款并获取提成。2020年至2021年间,黎某等通过网络在快手、抖音等平台发布能够解除手游未成年人防沉迷的虚假信息,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关某明知其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并纠集陈某等提供支付宝账户收取钱款并获取提成。截止案发,各被告人共骗取钱款近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等六人以未成年人为作案目标实施诈骗,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已缴纳其本人涉案部分的全部退赔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其他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在本案中,张某等人打着解除防沉迷系统的幌子,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是对财产权益的侵犯,还是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伤害。本案中未成年人均没有收入来源,但是有人被骗数额竟至数万元,这暴露出家长在未成年人关爱、教育上存在不足,一方面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沉迷网络游戏的倾向进而存在解除防沉迷系统需求,另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时获取并使用大额钱款。


从防范治理角度,家庭需要发挥更大作用,网络平台、学校等方面需要与之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加强未成年人重点保护。家长要增加对未成年人的关心陪伴,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管理以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的教育引导。网络平台对于涉及解除防沉迷系统的敏感字词应予以必要的风险警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应加强防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要轻信网络信息,加大对沉迷网络游戏危害的宣传力度,培养未成年人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


案例五:唐某某等十三人诈骗案


——严惩荐股类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以未实际注册的“中盛公司”的名义,通过校园招聘等形式,招募被告人李某、黄某等,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冒充东方财富、同花顺等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以推荐优质股票等名义,将被害人拉入事先建立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冒充“投资导师”“开户客服”,鼓吹“投资导师”权威,相互配合进行“炒群”,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该犯罪集团推荐的“ICTA”和“千禾宝”投资平台入金,上述平台并未与真实的期货、股票市场相连通,被害人的钱款均未进行真实的投资交易,而是进入诈骗集团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对公账户,被告人还通过制造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失败的假象,使被害人误认为账户资金的减少系投资亏损,以此诈骗被害人钱款。该诈骗集团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约7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组成犯罪集团,应根据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惩处。综上,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荐股类诈骗以炒股理财为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惩处。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系通过校园招聘进入诈骗集团,揭示出学校在教育管理及校园招聘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表明一部分大学生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合议庭本着教育感化原则,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功能,对误入歧途的大学生中属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作用不大的人员依法判处缓刑。案件审结后,我院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对本案中涉及的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学校对校园招聘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在就业指导中的法治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助力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从防范治理角度,广大股民要提高警觉,在正规平台开户投资,不轻信所谓“投资导师”或者“内幕消息”,对于“高回报”“高收益”要擦亮双眼、谨慎投资,防止因疏忽大意被骗得血本无归。对于本案中出现的大学生参与诈骗的情况,学校和学生都应该汲取教训、提高警惕,既要防止大学生成为受骗者,更要防止大学生成为施骗者。


案例六:刘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惩处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系某金融公司员工)通过自己查询及从公司其他员工处购买的方式获取公司贷款客户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取客户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曾某等人牟利,其中曾某从刘某某处购买客户信息3万余条,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购买的客户信息,冒充贷款公司员工身份,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客户,要求其上传贷款消费凭证,后以为客户提供消费凭证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客户钱款。2019年8月至11月间,刘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曾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典型意义


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采集、储存、分析客户信息的能力空前增强,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服务、经营水平,同时也会使企业面临更高的信息泄露风险。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公司窃取客户信息并出售,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危害了公共信息安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侵害的工具,依法应予惩处。在本案中,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出现,犯罪分子掌握了非法购买的被害人信息后,才得以更为精准地实施诈骗犯罪,其诈骗的成功率也就更高。由此可见,要真正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同时打击其上下游关联犯罪。


从防范治理角度,充分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督促掌握公民信息数据的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和平台自我治理责任。对个人信息数据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构建第三方监督问责以及合规审计机制,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窃取的情况,切实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公民个人在面对自称是客服、售后等身份的人员时要提高警惕,不轻易转账汇款,一定要找企业官方进行核实,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标签: 红桥电信网络诈骗 天津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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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梦里射她千百次 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51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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