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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3女1男偷渡越南被警方逮捕!最小20岁……

月光蓝过掌心里的海 菠菜前线 2022-5-4 22:50 355人围观

潜江3女1男偷渡越南被警方逮捕!最小20岁……

 

被告人代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2001********,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9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2002********,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9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2001********,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9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2001********,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潜江市**镇**美容对面,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9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偷越国(边)境案,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欲到境外从事“高薪工作”,在中间人的安排下,四人于2月28日搭乘飞机从武汉到达南宁,并入住南宁某酒店。直至3月10日中午,中间人安排四人坐车到宁明县边境,经带路人指引偷渡至越南境内。3月11日晚,四人被越南公安抓获,8月4日被遣返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移交纪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标签: 偷渡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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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月光蓝过掌心里的海 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52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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