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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案件中,仅注册而未投注的帐户,能否认定为“参赌人数”?

爱他电动小黄瓜 菠菜前线 2022-5-5 18:56 650人围观

网赌案件中,仅注册而未投注的帐户,能否认定为“参赌人数”?

 

众所周知,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获利金额等内容是赌博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在线下赌博案件中,一般以案发现场的客观证据来进行认定,不存在太大争议,但是网络赌博案件则与线下传统赌场不同,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网赌案件中经常存在重复下注,一人持有多个帐号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困难与争议。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帐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帐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帐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帐户多人使用或多个帐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入数。

 

关于参赌人数的认定,上述司法解释也同样提出了“赌博网站的会员帐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帐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帐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的观点。

 

但是实践中的情形更为复杂,司法解释也无法穷尽所有犯罪模式,那么对于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就常常会存在争议。


比如,对于仅注册,没有实际参与投注的帐号,能否认定在“参赌人数”中。

 

这个问题对于赌博平台的代理影响较大。赌博平台往往是通过“代理”来发展会员,向代理发放佣金。而代理为了获取佣金,就会通过微信、QQ、搜索引擎等等方式发布、推广其特定的赌博平台推荐码或者推广链接,很多人会因为好奇而点开链接或下载软件,在该平台上注册,也会有很多人注册后发现是赌博软件或者网站,或者发现需要充值才能参与,就不玩了,卸载软件或者关闭网站。

 

但在这个过程里面,由于其基于代理发布的链接或者推荐码进行下载注册,在平台的后台数据中,已经记录了这一帐号为某代理的发展得来的,将其记录在该代理的推广成果上。

 

一旦这名代理案发被抓,办案机关会登录代理的帐号,提取相关数据,就会看到该代理下线的注册的帐号数量、下线的投注金额等等,有的办案机关会直接以此来认定其发展的参赌人数。

 

但是这一认定并不合理、科学,赌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指标之一,是“参赌人数”,而不是“注册人数”,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看待,“参赌人数”,首先是要“参赌”,而对于这些仅注册而未充值的帐号而言,它们并没有投注,没有“参赌”,显然属于无效帐号,不应将它们列入“参赌人数”的指标之中。其次,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属于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类犯罪,这些无效帐户没有实际参赌,也没有再次去发展下线,没有对市场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

 

如何认定帐号有效帐号与无效帐号?

 

在实践中,赌博平台的后台数据一般不会将投注帐户和未投注的帐户区分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区分。

 

在大多案件中,代理的帐户内可以查看下线赌客的投注记录,因为这是认定赌资、参赌人数的重要依据,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往往会重点收集这方面内容,那么辩护律师便可以从中找到下线人数是否有实际投注记录,以将无效帐号剔除出去。

 

再如,有的办案机关会调取更详细、完整的后台数据,上面记录着每一个帐户的注册时间、ID、绑定的银行卡、盈亏记录等等,如果一个帐户没有银行流水记录、没有盈亏记录,就应当认定这一帐户为无效帐户。

 

综上所述,在网赌案件中,参赌人数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仅注册而未实际投注的无效帐号,不属于刑法规制的“参赌人数”范围,不应纳入赌博犯罪案件中进行评判,如果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这类情况,应当即使向办案机关提交将这些帐户剔除出去的相关辩护意见,防止当事人的责任被错误增大。

标签: 网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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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爱他电动小黄瓜 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5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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