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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布一些广告,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出租、出借或出售,就能获得高额报酬。这样的事会让人心动,但要注意这些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天津宝坻区法院审理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多名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闫某等四人经事先预谋,在明知发送的广告信息为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以发放桌椅、板凳等小商品为诱饵,利用不特定人员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发送带有诈骗二维码的虚假广告12万余条。导致居民崔某被诈骗30余万元,晁某被诈骗1.6万元,四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为贪图钱财,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西城区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非法获利4000元。
与此同时,张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组织陈某等人帮上线“老板”收购银行卡、U盾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王某等多名群众被诈骗,合计476余万元。
日前,宝坻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