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2018年以来,梅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郭某鑫、任某伟等人前往柬埔寨、尼泊尔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统一安排食宿、统一固定底薪加高额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提供话术剧本进行培训,由2028级代理、组长、组员、后勤、财务、客服等岗位。其中,组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由组长对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组长负责督促、教导组内成员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对组内成员的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一级代理和组长对组内组员总诈骗金额按比例抽取提成。组员依其所骗金额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俗称“杀猪盘”的形式实施诈骗:一是犯罪集团下设多个一级代理,每个一级代理下面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组员,由组员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作案手机利用网络在“soul”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再利用微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以聊天、谈感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骗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随鑫宝”“瑞丰”“聚益宝”“恒益宝”等赌博平台进行充值赌博。
二是组员与客服等人互相配合通过后台操控赌博平台的输赢结果,先以“代为押注”“小充小赚”为诱,后以“控制输赢”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该赌博平台不断充值大额钱款。
三是当被害人向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时,组员与客服等人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
1.被告人郭某鑫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2日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个人诈骗业绩615636元。其间,犯罪集团诈骗金额6000万元以上。
2.被告人任某伟于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2月1日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个人诈骗业绩33354元。其间,犯罪集团诈骗60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伟退赃20000元。
被告人郭某鑫、任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任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鑫,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澄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任某伟,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
被告人郭某鑫、任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鑫、任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鑫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任某伟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鑫、任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任某伟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被扣押的非涉案财物,予以发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伟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被扣押的非涉案财物小米手机1只,发还被告人任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