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8月19日凌晨1时起,新增或取消对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一)新增对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所有入境及已入境人士,必须遵守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翌日起计第7天,但最短不少于5天;随后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3天:
北京市顺义区双丰街道;
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街道,虹口区广中路街道、四川北路街道;
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尼木县,日喀则市昂仁县;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西安市新城区、长安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子科滩镇城北小区丽景小区;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云亭街道;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兴安小区迎宾生活区。
(二)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所有入境及已入境人士遵守上述防疫措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电白区陈村街道,湛江市徐闻县;
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郑州市巩义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高新区;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美兰区,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县;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
澳门特别行政区采取和中国内地特定区域有关的防疫措施表格,可进入以下链接查阅最新信息: https://www.ssm.gov.mo/apps1/gcs/medobs/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