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0月某日李某某等5人从萍乡乘坐火车至长沙,次日从长沙机场乘飞机至西双版纳,之后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形下,采取乘汽车、摩托车、皮划艇等方式经他人运送、带领,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从事网络赌博诈骗活动。
偷渡期间李某某负责与“蛇头”对接,按照“蛇头”的指示安排出行并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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