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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泪已结成冰 菠菜前线 2022-6-30 22:13 239人围观

“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进一步明确。

 

《意见》指出,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交织滋长,危害日益严重。《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具体认定作出指引。具体而言,《意见》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方式、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情形,以及相关犯罪所涉“人数”“次数”的计算等作出明确,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区域跨度大、行为链条长、涉案人员分散等特点,《意见》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地确定、管辖争议处理以及并案规则等作出明确,规范相关案件的侦办和后续处理,进一步严格案件办理的程序要求。针对当前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境外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用等作出规定,规范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意见》坚持区别对待,从严惩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惩治,不断挤压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空间。同时,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造成影响或者后果等情节,恰当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2)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对于前述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意见》明确,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的,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突出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打击重点,从严惩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惩治。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形成利益链条的,要坚决依法惩治,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空间。

标签: 妨害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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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泪已结成冰 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6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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