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建,男,1978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2117493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建涉案金额达二千多万元,且同案犯卢某财已被判处实刑。因此,被告人卢某建及其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