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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贞丰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洗钱”案。
贞丰县公安局以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认为,孔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孔某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孔某某辩解称其在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给对方转完账后,对方只是将身份证及手机还给了自己,银行卡并没有一并交还。对方告知孔某某的报酬已支付给同行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将所谓“报酬”转给孔某某,王某某对孔某某称自己也没有得到钱,孔某某分文未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