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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家门口”的噪声污染,宁静小区新规正酝酿

想恨又不能恨 商业快讯 2024-10-12 09:52 334人围观

白天震耳欲聋的装修噪声、晚上持续不断的广场舞高音、窗外往来车辆的喇叭声……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老百姓“家门口”的这些噪声污染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个部门和地方环境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称,将打造一批“消除杂音、睡得安心”的宁静小区,加大社会生活噪声源头防控和社会共治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目标是到202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小区建设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地级及以上城市普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示范引领效果初步形成。到2035年,宁静小区成为居住小区的普遍标准,居住环境整体安静,宁静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4)》显示,2023年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手工监测达标率同比稳中有升。但噪声污染防治仍任重道远。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介绍,2023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案件约570.6万件,比上年增加120.3万件。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61.3%,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1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人口密度逐步增大,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工业、商业、建筑施工等活动越来越频繁,导致噪声源不断增多。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

裴晓菲介绍,为消除居民“家门口”的噪声污染,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6个地级城市印发了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投诉典型案件,生态环境部开展了4批42个典型案件督办,惠及百姓万余人。

国家将打造一批“消除杂音、睡得安心”的宁静小区。图为山东省烟台市一个居民小区。摄影/章轲

此前,天津、上海、重庆、杭州、昆明、厦门、嘉兴等城市已开展宁静小区试点创建。截至目前全国已创建1700余个宁静小区。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小区原则上应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居住小区内部不存在明显的噪声源,住宅楼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与居住小区邻近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沿街商户合理设置喇叭音量及使用时间。对于影响小区居住环境的重点噪声源设立管理清单,原则上不存在多户长期反复投诉同一个噪声污染问题的现象。

在降噪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小区内部易产生突发噪声的部位,如减速带、雨水篦子、井盖、车库出入口、入户单元门等可实施减振降噪改造;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实施小区内部噪声综合治理。

此外,居住小区内部可设置相应的静音提示牌,如在居住小区出入口设置限速禁鸣标识、在电梯内张贴宁静公约、在宣传栏等位置提示文明养宠等;广场、花园、球场等公共场所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居住小区周边道路可依法划定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识;与周边商户、建筑施工单位等做好沟通协调,可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安静标识。

在调解机制上,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居住小区噪声污染问题实施专人专责。对于居住小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及时进行劝阻、调解;鼓励居住小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周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畅通噪声污染协调解决渠道,共同协商解决对居民造成影响的噪声污染问题。

环保专家介绍,噪声是一种能量,在传播过程中并没有给周围环境留下污染物质,而大气和水污染都有具体的污染物质;噪声污染限定在污染源周围一定范围内,噪声源消失,则污染立刻消失,而大气和水污染则存在污染的扩散问题,污染会长期(或较长期)存在。

此外,噪声源非常分散,且很难把所有的噪声进行收集后集中处理,而大气和水污染物是可以集中收集处理的;噪声影响含有较大的主观因素,同样强度的声音对不同个体来说,主观感受会不同,噪声污染的界定往往比较困难,而大气和水污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具备主观性。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宁静小区建设“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地应因地制宜探索宁静小区建设的长效机制。对于已建成的宁静小区应适时组织抽查,定期进行复核,不合格的及时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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