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云南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挪用资金一案,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挪用的资金1443392.28元。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担任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到的应当存入公司账户的超市营业款现金2023392.28元私自存入其个人账户,后被梁某某用于网络赌博而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代其归还580000元,至判决时尚有1443392.28元未被追回。被告人梁某某在法庭上深悔不已,鉴于梁某某认罪认罚,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从宽判决。
检察官以案释法: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还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